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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信新聞

2017-12-27 裝GPS追蹤器掌握老公(或老婆)的行蹤及拍攝到老公(或老婆)跟人家進出旅館、在電影院廳情人專區座位上愛撫性器官的畫面,是否構成刑事〔妨害秘密罪〕?

裝GPS追蹤器掌握老公(或老婆)的行蹤及拍攝到老公(或老婆)跟人家進出旅館、在電影院廳情人專區座位上愛撫性器官的,是否構成刑事〔妨害秘密罪〕?

 

一、偷裝GPS追蹤器在老公老婆的車上跟蹤行蹤是否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的〔妨害動態秘密罪〕呢?其關鍵在和是否符合本罪「窺視他人非公開活動」的要件?

(一)部分學者採否定見解,認為GPS追蹤既無法探知駕駛者身分、也無法看到車體內部的隱私活動(包括拍到車震畫面、錄到呻吟音訊),只能單純知道被裝GPS車輛的行車路線,跟叫一個人直接開車跟在後面追蹤該車行蹤路線是沒有兩樣的,沒有客觀合理的隱密環境。

(二)但實務見解卻認為,該車駕駛者未必想讓他人知道自己的行蹤,試想若去哪裡都被特定人掌握、監控中,就算是路人一般而言亦難查知駕駛者的身分,故裝追蹤器已侵犯個人對其舉止不被窺視得需求與期待,屬於「非公開」的範疇。

(三)結論:依現行司法實務運作,偷在老公老婆的車上裝GPS追蹤器,仍屬侵害他人隱私妨害他人個人動態生活秘密法益,而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的〔妨害動態秘密罪〕。

 

二、拍攝到老公(或老婆)跟人家進出旅館、在電影院廳情人專區座位上愛撫性器官的,則不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的〔妨害動態秘密罪〕:

由於這兩種情形,既無其保留了對接收隱私範圍的控制無『主觀隱密期待』,也沒有表示者利用相當環境或採取適當設備以確保其隱密性的『客觀隱密環境』,既然在公開場合,通常沒有秘密可言,自己要做給人看的話,你能做人家就可以看,不會符合本罪「非公開」活動的要件,人家掏出手機錄下來,也不會構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