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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信新聞

2018-01-05 嫁入豪門 卻遭家暴!是要選擇忍耐還是離婚?!離婚後能分到先生的財產嗎?


家住苗栗公館的陳小姐,因為覬覦同是當地大家族的許先生已經繼承大筆遺產(含現金一千萬元)與接受其長輩餽贈的賓士兩台及金條數十斤,陳小姐明知性格與價值觀皆與草根性較重的許先生不同,從小坎坷的陳小姐一心想要找一個好的依靠,即獨排眾議堅持下嫁,婚後果然婚姻不幸福,做家庭主婦的陳小姐時常嫌許先生不求上進,仗著自己靠繼承和餽贈下來的錢財身家都不去工作在家耍廢,原本開的大貨車(屬於許先生自有)也要開不開,因此與許先生激烈爭吵,此後許先生遭逢車禍獲得加害人賠償的慰撫金30萬元,心情鬱悶的許先生甚至找陳小姐發洩對陳小姐家暴,陳小姐於是在保護令聲請下來後馬上去法院訴請與許先生裁判離婚。請問陳小姐有機會與許先生分身家嗎?

 

〔法律意見〕

一、民法第 1030條之1第1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簡而言之,就是夫妻的各自「婚後財產」

          (通常是婚後勞務所得為主)扣除各自婚後負債,所各自得出的「剩餘財產」,將此兩個數字相扣得出來的「差額」再除於2

          即會得出「剩餘財產非配額」;但是因為繼承和餽贈即使是婚後所接受,也自始不納入「婚後財產」,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計算標的。

二、再者民法第1031條之1第1項規定:


「左列財產為特有財產:一、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二、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

 三、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其中本條第1項第1、2款「個人使用」、「職業上必須之物」也是不納入民法第1030條之1「剩餘財產分配標的」。

三、是故,本案例中許先生繼承(含現金一千萬元)與接受其長輩餽贈(賓士兩台及金條數十斤),與自用職業所需的大貨車,分別依民法第1030之1條第1項但書及民法第1031條之1規定,均不納入「剩餘財產分配標的」的計算,所以即使許先生因此身家豐厚也與陳小姐無關,離婚後陳小姐是無法與許先生分身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