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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信新聞

2018-02-02 離婚男女該注意了,關於〔贍養費〕您知道多少呢?那又與小孩〔扶養費〕有什麼差別?

離婚前該懂贍養費定義?有關贍養費法律?及贍養費計算標準與小孩養育費用,你對贍養費知多少?

 

     一、  贍養費:

     本質上並非賠償請求權,而是基於公平原則,

     用以保護弱勢配偶離婚後之生活,有扶養請求的意味。

     二、  有關贍養費的法律知識:

民法第1057條:「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要符合本條的兩個基本要求,其一是欲請求知一方無過失(但他方有無過失不重要);其二就是因裁判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符合了才能請求他方給付贍養費。


三、  贍養費的計算標準與小孩養育費用問題:

前者必須視請權利人生活之需要、義務人之經濟能力及身分而定;至於後者則不應該稱之為贍養費,依民法第1116條之2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即使是父母之一方未擔任親權人(小孩只歸爸爸或媽媽啦),該給的小孩養育費用還是要給,否則代墊的一方可以在日後依民法第179條,向不給養育費的他方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及其利息。

 

四、  已協議離婚 不能索贍養費:

依民法第1057條「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法令規定,只有裁判離婚時,才可要求給付贍養費,若是協議離婚,就沒有此規定,除非雙方自行協議贍養費金額。雙方已協議離婚,不能回頭再要求前夫給付贍養費,目前只能依民法第1030條之1條規定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即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剩下較少的一方可以向多的一方,要求平均分配雙方剩餘財產差額的一半,如果前夫的剩餘財產比妳多,妳就可要求分配。

 

五、  離婚贍養費,不再課稅:

即日起,夫妻離婚給付的財產或贍養費,無論是依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財政部不再課徵綜合所得稅、贈與稅。換句話說,「贍養費」今後免稅,不再困擾離婚雙方了。依財政部日前發布的這項最新函令,財政部在民國七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公布,離婚時依判決取得的贍養費,屬於「其他所得」等規定,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