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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信新聞

2018-03-29 有名無實的、彼此漠不關心的夫妻,多年無共同生活,但在雙方都沒有犯錯、重大過失的情況下,可否離婚?訴訟實務上要怎麼做?


〔法律意見〕

一、按民法(下稱本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夫妻之一方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及同條第2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是對於家庭生活之美滿幸福,有妨礙之情形,且其情形使雙方婚姻關係之破綻難有回復之希望,即得認其與此之所謂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相當(最高法院79年臺上字第1040號判決及86年度第2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次按,夫妻之所以謂為夫妻,無非在於藉由婚姻關係,相互扶持,甘苦與共;信諒為基,情愛相隨。苟夫妻間因堅持己見,長期分居兩地,各謀生計,久未共同生活,致感情疏離,互不聞問;舉目所及,已成路人,而無法達成實質夫妻生活之婚姻目的;若謂該婚姻猶未發生破綻,其夫妻關係仍可維持,據以排斥無過失或過失程度較輕或其程度相當之一方訴請離婚,即悖於夫妻之道,顯與經驗法則有違(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233號民事判決參照)。

三、是故,若夫妻雙方感情不好已有相當時間,長期彼此各過各的、各玩各的,完全都了無音訊彼此不相聯絡、漠不關心到完全不熟悉的陌生人,是可以依上述法規及判決意旨作為訴請裁判離婚的理由。但這樣光舉理由還是不夠,在司法實務上仍必須要能證明「長期分居的事實」、「無法維持婚姻」等事實( 建議先發存證信函等到對方不回、起訴要求對方履行同居義務判決確定對方仍不履行 ),但要注意不是證明沒住在一起就算〔惡意遺棄他方〕(如 :找兩個證人證明沒住再一起是完全沒用的做法、戶籍遷出要看法官如何認定及律師如何幫妳陳述 ),有時候法官認為這只是現代社會觀念下兩個人習慣協議最適合的相處模式,不必然等於「惡意遺棄」或「婚姻就有無法回復的破綻」;也有實務會一直要求、確認是否不能談即〔無法用協議的方式離婚〕必須得告到法院才能解決問題的程度才行。緊抓這些要點,在實務上訴訟上才比較容易以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及同條第2項成功訴請裁判離婚。以上意見供大家參考,如有需求或其他補充歡迎來電討論、聯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