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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信新聞

2018-05-28 家事案例之有血緣關係的生父<姦夫>得否取代法律上推定的生父<名義上的老爸>,以推翻掉子女與法律上推定生父的親子關係呢?

案例:

黃男與吳女結婚後,因為個性不合而分居長達兩年之久,期間遇見玉樹臨風,被吳女認為是真命天子的鄭男,鄭男亦對吳女愛慕難捨,兩人擦出火花後,生下A子,黃男雖知此事但也不在意,更不願意A子回到黃家自己當便宜老爸,A子出生後鄭男去報戶口,在報戶口時愕然發現,由於黃男與吳女尚未離婚,A子只能報在黃家戶口,成為黃男的婚生子女,鄭男如之奈何?

法律評析:

一、按推定為婚生子女者,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民法第1063條第23項定有明文。本案鄭男是否可以提「婚生否認之訴」或「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以否定A子推定回黃男之婚生子女呢?

(一)有學者認為,鄭男既非民法第1063條第2項及家事事件法第63條「婚生否認之訴」之提訴權人,不具原告適格,無法提「婚生否認之訴」;又婚生推定之推翻只能藉由「婚生否認訴訟」為之,故亦不得以家事事件法第67條之「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以取代「婚生否認之訴」。

(二)而另有學者認為,由於婚生否認之訴在現行法尚不足以保障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故於特定例外的情形,如血緣上生父等,亦可以有確認利益為由提「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是法院得藉此釐清親子關係的爭議。

二、這個爭議多數學者傾向()的見解,然而自從家事事件法立法,獨立出家事事件法第67條之「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後,近來司法實務以多向見解()靠攏,事故本案在法律上推定生父黃男並無撫養A子的意願及事實時,而有血緣關係的生父鄭男與A子有同居扶養的事實,應可認為生父鄭男得以法律推定之生父黃男、生母吳女以及A子為被告,提「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以確認法律上推定生父黃男及子女A間之親屬關係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