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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信新聞

2018-06-04 抓姦不成反被告-人妻抓姦在床 破門拍到這畫面告不成

〔法律意見〕

一、  依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另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規定:「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十、犯罪嫌疑不足者。」

二、  刑法上通姦罪,係指婚姻關係存續中,配偶之一方與配偶以外之人發生性行為。且依法院實務上見解認為需達「男女性器官相接合」之程度,才會構成通姦罪,而口交、指姦或拿其他器物插入性器官應皆無法認定為通姦。

三、  是以,要成立通姦罪必須具備可證明通姦雙方有男女性器官相接合之相關證據,例如包括:直接捉姦在床並拍攝到正為性交之畫面或有其他證人為證者、在通姦現場所蒐集到沾有精液的衛生紙、床單、衣物或使用過的保險套、毛髮等等。

四、  另參照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要旨:「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事實審法院復已就其心證上理由予以闡述,敘明其如何無從為有罪之確信,因而為無罪之判決,尚不得任意指為違法。」,因此若無上述相關積極、直接之證據,僅有抓姦時雙方衣衫不整共處一室、進出旅館雙方親密的畫面等,即可能像本件新聞案例,因缺乏明確證據,經檢察官認定犯罪嫌疑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

五、  綜上所述,可知在碰到外遇通姦案件,蒐集證據的重要性,若缺少的關鍵證據,就像缺了臨門一腳而無法將破壞家庭的通姦相姦者入罪,這樣只會給自己帶來滿滿的悲憤心情,既沮喪且遺憾,因此選擇合法、專業、有效率的徵信公司尤其重要,讓專業的徵信人員蒐集完整有效的積極、直接證據,配合專業的法律諮詢,讓不忠的配偶與小三為自身的犯罪行為付出代價,獲得其應有之懲罰。

 

〔新聞案例〕201864   三立新聞網

轉貼新聞來源: https://goo.gl/iVGM6e

 

台北市一名房仲公司莊姓店長,經常以工作忙碌為藉口不回家,引起老婆懷疑,決定到公司突襲,在門口就聽到男女呻吟聲,一進門果然看到丈夫與劉姓女員工全身赤裸床戰中,憤而提告。

據《蘋果日報》報導,莊男近年以打拼事業為由經常早出晚歸,甚至不回家,妻子去年10月決定到公司一探究竟。晚間10點左右,公司鐵門已經拉下,但裡頭卻傳出男女嬉鬧的聲音,果然在莊男辦公室看見劉女全身赤裸、腳開開躺在行軍床上,莊男則是壓在劉女身上,見到有人開門馬上跳起。

莊妻拿起手機拍攝試圖蒐證,怒告兩人妨害家庭。莊男否認當天有發生性行為,因下大雨兩人淋濕,回到公司後讓女同事先到浴室沖洗,自己則回房裡脫掉衣服吹乾,女同事沖澡後走出來就看到妻子帶人闖進辦公室,強調兩人並沒有在行軍床上做愛,劉女說法則與莊男一致。

由於莊妻只待丈夫光著身體阻擋鏡頭,並沒有拍到兩人在床戰的畫面,也無發現保險套、用過的衛生紙團或沾有兩人體液的衣物,缺乏明確證據,最後獲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