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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信新聞

2018-07-06 離婚協議書之證人須確認是否有離婚真意!

離婚協議書之證人須確認是否有離婚真意!


金巫基與郝媄莉結婚多年,婚後的某日在一場激烈爭吵之下,雙方一怒之下彼此寫下離婚協議書乙紙,約定離婚,金巫基完全不分他們婚後的共同財產給予郝媄莉,小孩監護權則由郝媄莉來撫養

此時郝媄莉「聽朋友說」離婚需要兩位證人便於上班時間請同事小智、小當家於離婚協議書上簽名充當證人嗣後,金巫基與郝媄莉即持該協議書辦理離婚登記

Q1:請問金巫基與郝媄莉之離婚協議是否有效呢?

Q2:若前開程序均符合法定要件,但事後郝媄莉自己持該離婚協議書逕向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可否?

說明解析
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可知離婚為法定要式行為,除需具備: (1)離婚協議書; (2)經二名證人簽名;(3)並經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等要件。至於(1)離婚協議書之內容並無一定制式格式,僅需雙方對於各自財產(包括剩餘財産)如何分配、小孩監護權、扶養費或等事項均有合意,在不違反善良風俗情形下,並各自簽名於其上即可;至於(2)經二名證人簽名,其要求之要件較為嚴謹,實務上認為該二名證人固不限於作
成離婚證書時為之,亦不限於協議離婚時在場之人,惟究須親見或親聞雙方當事人確有離婚真意
之人,始得為證人 。而親聞之耳方式不一定是親口聽到雙方所說的話,有實務見解認為經證人於
看過雙方當事人同意離婚所傳之簡訊2,可以確知雙方有離婚之真意承前,就本件案例而言, 金巫基與郝媄莉雙方先行寫下離婚協議書後,再由郝媄莉於上班時間自行請同事小當家、小智於離婚協議書上簽名充當證人,此時, 小當家、小智充其量僅單方面聽聞郝媄莉之陳述,在小當家、小智未親自向金巫基確認有離婚之真意之情形下,顯難認定小當家、小智此二名證人已親見或親聞雙方當事人確有離婚真意之人。此時應認金巫基與郝媄莉間之協議離婚即未具備二人以上親見或親聞兩造確有離婚真意之證人簽名,即欠缺離婚法定要件,依民法第73條之規定,其離婚協議自屬無效。至於要件(3)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夫妻雙方皆須到場,缺一不可,所以若本件案例郝媄莉自己持該離婚協議書逕向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者,此時戶政機關是不會同意辦理登記的。至於前述之二名離婚證人則不
要求當日需一同至戶政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