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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信新聞

2018-08-10 家事案例之其中一位兒女非常不肖,其他兒女可否為供養父母一事訴請法院要他一起負責?


案例:

美雲的公公有2個兒子,彩雲的老公青雲是老大,公公一直和他們同住,並由美雲照顧生活起居,小兒子青峰好賭多年來都沒有過問公公的狀況,也沒有負擔扶養費用,近年來,因為公公中風癱瘓,醫療費用與生活費用增加頗多,可不可以要求青峰負擔公公的扶養費用?

參考意見:

一、依據民法第1114、1115條:直系血親卑親屬對自己的父親有扶養的義務,所以青雲青峰兩人應依照各自的經濟能力協商並分攤扶養義務。

1.      公公要與何人同住,其扶養的方法,應由當事人協議決定。->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決定。

2.      關於扶養費的給付部份,當事人不能協議時,依民法第1120條和家事事件法第100條可以直接訴請法院來決定;依家事事件法第102條法院決定後「情事變更」,如青雲青峰收入減少,無法負擔原來裁判或和解金額,依原裁判或和解內容顯失公平者,法院得依聲請變更該內容。

 

二、又,青雲已經代墊的扶養費可以依照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扶養義務人給付的扶養費如果超過原來應分擔的部份,就超過部份可以請求其他義務人返還故青雲可以請求青峰返還,至於尚未發生的扶養費部份,請求權人則為美雲的公公(即青雲、青峰的爸爸),應該由美雲的公公自己當原告向青雲請求給付扶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