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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信新聞

2018-10-04 結婚形式要件的變更


案例

陳世美與秦香蓮在前去戶政機關登記時,沒想到竟然被戶政機關駁回,陳世美於是依法提起行政救濟,未料陳世美赴台北發展期間,不但順風順水,更認識商業鉅子郝友虔的千金郝妊行,不久就在歐洲布拉格舉辦完世紀婚禮,並在回國後去戶政機關結婚登記,但就在登記的當下被戶政機關告知陳世美與秦香蓮申請登記婚姻的行政救濟竟然下來准其結婚登記,因而不受理陳世美與郝妊行的登記。


法律問題 :

到底誰才是陳世美的合法配偶呢? 假如陳世美和秦香蓮後來被戶政機關許可結婚登記,那陳世美和郝妊行算不算重婚呢?


法律評析 :

1.      結婚的形式要件規定在民法第982條,欠缺形式要件的結婚是無效的(民法第988條參照),而民法第982條在民國96年時經過修正,修正前民法第982條採【儀式婚】模式,最大的問題就在於何謂「公開儀式」? 例如在家裡請一桌算嗎?只跟雙方爸媽吃飯算嗎?且有爭議時,要證明有困難性;所以修正後民法第982條採【登記婚】模式,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不以公開儀式為結婚的形式要件,而以(1)書面(2)二人以上證人及(3)戶政機關登記為結婚形式要件,較為明確,可以消除舊法的缺點。


2.      新民法第982條於民國96年5月23日總統公布,並於公布時明文自公布後1年施行,關於新舊法適用的問題以民國97年5月22日為分水嶺,也就是說:

A.     如果陳世美和秦香蓮是在97年5月21日之前結婚,就適用舊民法第982條【儀式婚】,由於兩人尚未舉辦結婚公開儀式,雖然之後被許可登記,也不會因為新法改採登記婚主義後而得補正成為有效婚姻,故後來陳世美與郝妊行結婚並申請登記就沒有違反民法第985重婚的限制,後婚有效。

B.     如果陳世美和秦香蓮是在97年5月22日之後結婚,則適用新民法第982條【登記婚】,在陳世美和秦香蓮尚未完成結婚登記期間,陳世美與郝妊行結婚尚不屬重婚,但最後戶政機關推翻之前駁回的決定許可陳世美與秦香蓮的結婚登記後,陳世美與郝妊行即違反重婚的限制,依民法第988條第3款,後婚無效,陳世美的合法配偶仍為秦香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