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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信新聞

2018-10-28 已婚者在大陸包二奶是否觸犯妨害家庭罪而可以被台灣法院處罰?


〔案例〕

台明在單身赴任在大陸已經10, 長年在大陸經商應酬關係進而認識了年輕貌美的酒家女美霞台明出手闊氣再加上美霞的刻意接近兩人就在一起了,台明還因此租了一間套房包養美霞而台明的太太欣怡看老公逢年過節都不返台過節,給的家用也越來越少,便開始懷疑丈夫大陸是否有了小三於是就找閨密一同進往大陸抓姦不出所料,她不止親眼見到台明金屋藏嬌還抓姦在床請問:台明在大陸包二奶或通姦的行為是否觸犯刑法第239條妨害家庭罪

 

〔法律解析〕

本案所涉及的為我國人民(台明)在大陸地區犯罪,可否適用我國的刑法規定予以處罰呢?

一、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條第2款、同條例第75條規定:「大陸地區:指台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在大陸地區或在大陸船艦、航空器內犯罪,雖在大陸地區曾受處罰,仍得依法處斷。但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從而大陸地區雖因事實上之障礙為我國「治權」所不及,但在大陸地區犯罪,仍應受我國法律之處罰,亦明示大陸地區猶屬我國領域,並未對其放棄國家之「主權」(最高法院89年度台非字第94號、90年度台上字第705號判決意旨參照)


是故,依上開實務見解之意旨,倘若行為人為中華民國國民,縱便犯罪地點,如本件行為人台明的通姦地點在大陸地區,但是如果有相關事證足以認定台明確實與他人有同居、通姦事實存在,並罔顧其與妻子的婚姻誓約,恣意破壞原有家庭之和諧美滿者,仍應適用刑法第239條通姦罪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