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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信新聞

2020-04-27 一時心軟原諒外遇夫,撤回通姦罪告訴後還能再提告

案例:

新婚夫妻振新和林瑄才新婚沒多久,振新就和初戀情人孟琪發生了外遇,林瑄在發現丈夫外遇後,便委請徵信社調查,某日林瑄在警察及徵信社專員的協下將他們抓姦在床,氣急敗壞的林瑄當場向警方表示要向丈夫振新及其外遇對象孟琪提法第239條通姦罪之告訴。

回家後,振新也林瑄道歉認錯,並且簽下「永不出軌切結書」,內容寫著:
1.從此與小三孟琪斷絕往來。
2.願意每個月支付新台幣1萬元給林瑄作為精神賠償。
禁不起振新的求情,林瑄一時心軟決定撤回對振新的通姦罪之刑事告訴。
未料,振新後來以經濟不景氣為由拒絕付款林瑄。
對此,十分生氣的林瑄想以振新未履行為由,想對他之前通姦行為重新提起告訴?不知可不可行?

說明解析:

我國現行刑法第239條規立法者認為夫妻間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負有「忠誠義務」,與配偶以外之「異性」有性行為,則屬通姦行為,受害配偶如果掌握另一半通姦行為與證據時,必須要在「確信」另一半有外遇事實起「六個月」內,向檢警單位提出刑事追訴,程序才會合法。

被害人通姦罪需被害人提出告訴之立法目的,主要考量夫妻間之情誼、隱私以及家庭和諧,讓受害配偶可以決定是否要提出刑事告訴,避免婚姻與家庭因為提告而全然破裂,不過受害配偶若提出刑事通姦罪之告訴之後,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2項規定,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提告訴。

如本案例中被害人林瑄一旦撤回對呂振新之刑事通姦罪告訴,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2項規定,是無法針對同一個通姦事件為提告(也就是呂振新與孟琪之通姦行為)提告,至於呂振新承諾書上記載「每個月給付1萬元。」建行林瑄須另外循民事途徑向呂振新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