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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信新聞

2020-05-26 夫妻其中一方,能未經對方同意就擅自帶孩子出國嗎?

立宏在年輕時曾在美國留學,留學期間認識了同校校花宜菁,對宜菁一見鍾情的他,苦追多年後,終於娶到他心目中的理想情人回家。結婚一年多,宜菁生下了一個活潑可愛的小女孩花花,原本是幸福的三人家庭,立宏因為工作的經常到國外出差,很少陪伴在宜菁和花花身邊。

過著偽單親生活的宜菁卻在此時和高中的初戀情人宋威重燃愛火,寂寞已久的宜菁和宋威打得火熱,兩人感情如膠似漆,就在此時,宜菁向立宏提出離婚,並要求立宏放棄孩的監護權!

面對妻子要求離婚,立宏始終不肯簽字離婚,沒想到宜菁卻趁花花下課時立即接走了她,隨即便帶她出國遲遲不肯回台灣,藉此手段逼迫立宏同意簽字離婚!

請問:宜菁擅自帶孩子出國,這樣的行為可能觸犯什麼法律責任?

說明解析

依據民法第1084條第2項及第1089條第1項規定,未成年子女的相關事項原則上應由父母共同協商:如果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相關如果無法達成一致的話,依現行民法規定得請求法院依照小孩的最佳利益決定之。

如果父母其中一方濫用子女之權利時,法院得依另一方或未成年子女本人、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的利益宣告停止他方權利的全部或一部。由前開民法相關規定可知,現行規定是以予女之最佳利益為出發點。

刑法第240條和誘罪第241條略誘罪的訂立是為了保障家長或有監督權人之監督權、保護家庭的圓滿關係,使用不法手段拐騙或以和平手段誘使未成年人脫離家長或有監督權人之監督,就已經觸犯該罪。

以此案為例,立宏、宜菁之間尚未離婚,所以對於子女間親權之行使並沒有特別約定,女兒花花之親權應由他們兩人共同協商行使,兩者均享有完整之親權權利,不容許他人侵害享有親權之一方。所以,即使立宏有萬般不是,宜菁在未經同意的狀況下就將花芯帶走,使女兒完全脫離立宏的保護監督並且長期隔絕廣志之探視,這樣的行為已經侵害了立宏之親權。

如女兒花花未滿16歲,則更是觸犯刑法第241條第1項之略誘罪,現在宜菁在沒有立宏的同意下將女兒帶出國,就成立刑法第242條移送被誘人出國罪,刑度比略誘罪更為加重。

(相關案例:離婚後,前夫/妻不付孩子扶養費,怎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