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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信新聞

2020-05-29 網紅門口砸飲料控訴遭「被侮辱」 店家怒曝監視器反擊

編輯 鄭餘蓉 報導2020/05/28 09:05

圖/翻攝自卡卡兒IG、事發咖啡店臉書粉專
(圖/翻攝自卡卡兒IG、事發咖啡店臉書粉專)

網紅卡卡兒26日在社群平台發文控訴,前幾天本想到某咖啡店喝下午茶,怎料進店後卻遭店家欺辱,想轉身離開時,還被攔下強迫買單,讓她氣到全身發抖,痛批店家態度惡劣,「我第一次被店家這樣欺負!這樣侮辱!我此生難忘」。對此,咖啡店業者也不甘示弱PO出監視器畫面反擊,雙方各說各話,引起討論。

網紅卡卡兒26日在臉書發文控訴,那天她和朋友走進某家咖啡廳喝下午茶,入座後準備換下被雨水淋濕的鞋子,怎料店家卻衝出來制止,並強調「我們這裡禁止商業攝影,不能拍衣服不能拍飾品只能拍生活照」,讓她極為不滿地寫下「禁止商業攝影很正常,但我拍了嗎?我腳濕了換雙鞋不可以嗎?他這是什麼態度?憑什麼把我當賊似的瞪著我?」   卡卡兒發文控訴遭咖啡店欺辱。

圖/翻攝自卡卡兒IG
(圖/翻攝自卡卡兒IG)

卡卡兒說,當下她向店家表示「好,我本來就可以不拍照,但我也不想待在這裡了」,說完便打算離開咖啡店,沒想到店家竟將她攔下要求付錢,儘管她強調「我點的飲料你們還沒做,我要取消,為什麼不可以?」但店家根本不理,甚至還叫店員把飲料做出來,強迫她和朋友買單。

卡卡兒表示,「這種遭遇,讓我生氣的發抖…一出門口,我一點都不想喝這杯,把飲料摔在地上!」摔完飲料後,她和朋友準備搭計程車離開,但店家此時追了出來,直接把剛剛地上的飲料垃圾塞進朋友的袋子裡,導致袋子裡的東西全都髒掉,讓她氣到不行,決定把這件事PO到網路上讓大家知道,強調自己句句屬實,已找了律師、消保官處理此事,「這種強迫消費、限制人身自由、又惡劣態度的店 你們敢去嗎?」

咖啡店業者PO出監視器畫面,卡卡兒在店門口怒摔飲料。(圖/翻攝自事發咖啡店臉書粉專)
咖啡店業者PO出監視器畫面,卡卡兒在店門口怒摔飲料。(圖/翻攝自事發咖啡店臉書粉專)

對此,咖啡店業者在臉書粉專PO出監視器畫面澄清,「我們已強調多次禁止換裝及商業配件攝影,因無法確定客人拍照用途,所以全面禁止這類行為」。但卡卡兒點餐後發現不能換裝拍照,便搬出「消費者權益」認為可以點餐後不付錢離開,於是他們只好報警處理,強調根據定型化契約,入店後的客人必須要有遵守店家規矩的義務,店長當時也有口頭告知,點了飲料必須付款才能離開,「這已經和後來到來的警察做過確認,最後讓網美客人以外帶價格將飲料帶出,但客人立即把飲料摔在店門口,店長只能把殘餘垃圾還給網美客人。」

「希望大家尊重店家規定,不要以花錢是大小姐的態度來對待服務業,而網美客人已在自己平台上以自身角度訴說此事件,在此我們也公布影像,希望網紅卡卡兒自制」、「如果我弄髒妳的包包想索賠,請您先來把地板刷乾淨」。咖啡店業者還說,卡卡兒號召粉絲對店家留負評的行為已觸法,「雖然她已刪除但我們都已截圖,請沒來消費過卻因此留下不堪言論的粉絲們三思,這已構成侮辱罪」,針對不實流言或評論,他們不排除提告。

新聞來源:https://news.tvbs.com.tw/entertainment/1330754?from=Copy_content


從卡卡兒事件看消費糾紛

近期網紅卡卡兒和台北市甜點店家的消費糾紛,相信大家都略有耳聞。最新消息是網紅卡卡兒已在個人社交平台道歉並關閉臉書,也因為這件事件,也讓不諳法律的普羅大眾更能了解,其實在平常生活的一般賣、買、任、賃等行為也和買賣契約關係哦!

一.何謂定型化契約?
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9款:定型化契約:指以企業經營者提出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作為契約內容之,全部或一部而訂立之契約。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七款,定型化契約條款指的是企業經營者為與不特定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的契約條款。並且定型化契約條款不限於書面,其以放映字幕、張貼、牌示、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表示者,亦屬之。
定型化契約最主要的目的是為了處理締約雙方當事人地位不平等所造成的問題。多數企業主會以自身的強大的經濟優勢,訂定各種利己卻不利於消費者的契約條款,這樣會使處於弱勢的消費者因權益受損,因為定型化契約之訂定,主要是規範企業主並保護消費者。

二.企業主在制定型化契約時,應該遵守下列原則:
1.平等互惠原則: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規定,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的條款,應本平等互惠的原則。另於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4條補充規定有關違反平等互惠原則的4項標準,俾作為個案認定依據。
2.誠實信用原則: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明文規定,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的條款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並明定以下3種情形推定為顯失公平:
(1)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
(2)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的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
(3)契約的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的限制,致契約的目的難以達成
通常是消費者依據消保法提告企業主,在定型化契約中各條款有效性,討論較複雜、以店家立場主張也不適切。

三.以卡卡兒事件為例
即用一般雙務契約去做雙方權利、義務解釋即可。她在結帳開票當下,點餐(要約)、key入帳單準備咖啡(承諾)意思表示成立,成立買賣契約,在無債務義務之不履行(依契約本旨:須盡主給付義務、附隨義務及誠信原則)情況下,無法解除權契約。卡卡兒點餐後就代表買賣契約已成立,所以她就需負起損害賠償責任。

四.店家有強迫消費、限制人身自由之行為,如屬實這是否涉強制罪?
店家之行為多和卡卡兒的不履行其買賣契約有關,依刑法第23條或者是民法第150條,應能阻卻違法,皆屬正常防為或民法上的自助行為。

一日之始,我們的生活多和賣買有關,相關法律也和我們習習相關,學習一些法律知識保障自己也不侵害他人,每個個案涉及法律不同,建議一般民眾有任何消費糾紛,建議一定要投訴消保官處理才是正確之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