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話直撥
地圖導航
FB粉專
LINE好友

徵信新聞

2020-06-11 婚外性行為的民事損害賠償能要求慰撫金嗎?

【案例】

聖文與莉娜從大學時就開始交往,原本就有結婚計畫的他們,後來卻因為聖文家中經商失敗,負債累累,而莉娜在家人的強烈反對下,只好和聖文分手,但兩人仍藕斷絲連。

在家人的介紹下,莉娜與相親對象明輝結婚,但依舊瞞著丈夫和前男友聖文有往來。一年前莉娜生下了一名活潑可愛的兒子,明輝也相當高興,一家三口生活和樂融融,直到孩子越大越不像他,有天,他無意從莉娜的閨密那裡聽到她覺得孩子長得很聖文很像,後來連周遭友人也都開始說孩子和他長得不像,閒言閒語沒有停止過,忍不住好奇的他向莉娜求證,而她堅持孩子的父親就是明輝,心中仍抱有疑問的明輝偷偷帶著孩子做親子鑑定!不料結果卻讓明輝大失所望。

見事跡敗露的莉娜,只好向丈夫担承認與聖文之間有不正常的男女關係,不甘綠光罩頂的明輝決定離婚,並向莉娜與聖文提告侵害配偶權等罪名,並請求聖文與莉娜連帶賠償慰撫金100萬元,請問依明輝的情況能否要求慰撫金呢?


【解析】

民事中,加害人的不法行為讓被害人產生的損害可分為「財產上損害」及「非財產上損害」,以明輝為例,他的情況是屬於「非財產上損害」,這一般加害人的不法侵權已造成被害人生理上或心理上之損害,且在性質上無法以金錢衡量其價值者。在台灣,關於非財產上損害之金錢賠償,民法有時稱為「慰撫金」或「請求賠償損害」(民法第18條)。

民法第195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故配偶之一方和他人合意性交時,可請求損害賠償也就是慰撫金!

和已廢除的通姦罪相比,民事的「侵害配偶權」並不那麼強調證據性,只要覺得自己另一半外遇了都能向對方請求賠償,告成的機率也較通姦罪高很多!但要侵害配偶權之成立也需要有足夠的證據,只要有「牽手」、「接吻或擁抱」、「LINE聊天談情」、「親密合照」或是「裸照」等等,只要覺得配偶身分受到他人威脅,都算是侵害配偶權。

通姦除罪化後,許多人會認為政府默許通姦合理,更有人認為民事賠償沒有刑事來得重要,其實並不然!損害賠償的證據越完善越能爭取更高額的慰撫金,也因此加深了蒐證的必要性,只是證據的完整性不夠都能讓慰撫金少了一半以上,建議舉證方面及法律部分仍要尋求專業協助! 

延伸閱讀:通姦除罪化後,正宮還有保障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