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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信新聞

2019-10-11 外遇男女不滿被徵信社抓姦反控非法蒐證 遭被法官打臉

男子阿力因為懷疑妻子外遇已久所以委託徵信社進行外遇調查,其從事保險業的妻子阿蓮(化名)與做金融業的林姓男子,104年2月28日上午到下午在南市仁德區文華路一家摩鐵開房間發生性關係。根據徵信社所提供的證據,在法院一審刑事部分,阿蓮與林男分別被依通姦、相姦罪名判刑3個月。民事部分因為妻子外遇造成他極大痛苦,要向妻子與林男求償200萬元。

而阿蓮和外遇對象則控訴徵信社員工在抓姦過程中涉及非法取證,一審民事庭法官審認民事訴訟證據審查標準應較寬鬆,徵信社人員採證雖違法性輕微,但仍符合比例原則仍認定有證據能力,判這對外遇男女連帶賠償30萬元給阿力。


阿力委託徵信社調查妻子的婚外情,不料該名徵信社員工卻利用被查男女到摩鐵開房外出之際,衝進房間搜得兩人使用過的保險套與衛生紙當證據,而他的行為卻引起這對外遇男女的不滿,並控訴他非法進房蒐證並稱證物無證據能力。

一審開庭時,林男否認與阿蓮發生性關係,阿力找來的徵信社員工當天以非法方式進入其摩鐵房間蒐證取得的衛生紙與保險套,並無證據能力;阿蓮也控徵信社違法蒐證並指她長期受丈夫家暴折磨,丈夫從未盡到照顧妻女之責任,還在外面有小三婚外情,對於雙方婚姻的不幸,阿力也要負相當責任所以不能向她求償。

法官強調,對秘密進行的通姦行為取證本來就具有難度,當時林男與阿蓮已開啟摩鐵的鐵門準備離去時,徵信社員工利用此時機進房蒐證,雖未獲得被告兩人同意,但也是用平和方式取得通姦物證,違法程度輕微,符合比例原則,取得的保險套與衛生紙應具有證據能力,且保險套上經刑事局驗出林男與阿蓮兩人的DNA,依經驗法則應是通姦行為造成。審酌阿力因為妻子外遇所受的痛苦,判阿蓮與林男連帶賠償30萬元。

法官認為,民事訴訟程序不像刑事訴訟是國家行使追訴審判權,國家與被告立於不公平位置,證據能力應嚴格對待;民事訴訟兩造立於公平地位,對證據能力審認應採較寬鬆態度,如徵信社在取證若無重大不法,應寬認其有證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