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話直撥
地圖導航
FB粉專
LINE好友

徵信新聞

2018-05-22 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購買,一方同意約定夫妻他方為受益人的人壽保險,在夫妻離婚後該一方可以怎麼做?

〔案例〕

元哥和葳葳結婚後,元哥徵得葳葳之書面同意後,由元哥負擔保費,以葳葳為被保險人,由元哥向保險公司訂定人壽保險契約,保險金為二千萬元,並以元哥自己為受益人。後來元哥外遇,葳葳在忍無可忍下與元哥離婚。由於葳葳並未忘記上述以元哥為受益人之人壽保險一事,前來諮詢律師,

 

〔法律問題〕

有一天如果自己先走了會不會便宜了該死的前夫?又當初保險契約是前夫元哥幫自己保的,葳葳自己可否向保險公司終止契約?葳葳要如何幫自己主張權益?

 

〔法律意見〕

一、       離婚後,若葳葳意外身故,元哥仍可請領上述人壽保險的保險金:

(一)元哥和葳葳之前既為夫妻,依保險法第16條第1款規定,元哥對葳葳有保險利益;應當初保險契約是經過葳葳書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的,符合保險法第105條第1項之規定,元哥為葳葳保的人壽保險契約是有效的。

(二)又夫妻離婚後,雖可能發生喪失保險利益之情事,但基於人身保險採平準保費制的繳費方式,具又投資性及儲蓄性的特徵,依現行司法實務及學界通說見解,為避免長期之投保因事後發生變故而損及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之利益,故如人壽保險此種人身保險之保險利益僅須於訂約時存在即可,保險契約並不因事後夫妻離婚而失其效力,所以元哥幫葳葳保的人壽保險契約不因兩然離婚而失效。事故在本案中,元哥如無其他故意導致保險事故發生(如殺害前妻葳葳等)及其他喪失受益權之事由,葳葳若身故,元哥仍然可以向保險公司請領保險金

二、       葳葳無法終止契約,但得主張撤銷當初元哥幫葳葳買保險訂約時所為之書面同意:

(一)由於葳葳並非訂立保險契約的當事人(保險人與要保人),無終止保險契約的權力,但是葳葳卻可以本於情勢變更原則,本於保險法約先保護被保險人利益,葳葳可以撤銷其當初所為之同意以變動保險契約之效力,此規定於保險法第105條第2項:「被保險人依前項所為之同意,得隨時撤銷之」。

(二)但是未免之前已長期存在契約狀態不確定,對契約雙方當事人引響甚大,故保險法第105條第3項規定,其效果比照要保人終止契約,也就是契約僅向將來失效。故葳葳撤銷當初所為之書面同意,並非一般法理上的所謂的有溯及使上述人壽保險失其效力自始無效,而只是該人壽保險契約之後的、向將來的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