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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信新聞

2018-06-12 捉姦和解談不攏反被告-男師偷吃女學生被捉姦 他幫小三談和解反遭判刑


新北市一名吉他男師甲外遇丙學生,遭妻乙捉姦在床,協議丙須切結斷與甲的聯繫後,仍和甲男通姦並生下小孩,乙怒提告,丙父得知後找丁男子幫忙談和解被拒,去年7竟傳簡訊恐嚇裴妻「如果有人到你門口舉牌『狼師伸淫爪,女學生被騙生子,夫妻聯手索財不成,告上法院』…。」乙再提告:

甲是吉他老師,妻子乙則是彈奏音樂鍵盤老師,兩人在新北市經營樂器公司並開設音樂教室,結婚20多年,沒生小孩。2012年丙女(31歲)到音樂教室跟甲男學習低音吉他,卻爆發師生戀,20147月底甲男帶丙女回家嘿咻,被妻子乙捉姦在床。

乙考量家庭和諧,且認為丙還年輕,僅要丙寫切結書保證不再跟甲往來,就原諒丙,不料兩人仍私下交往,丙不但要求甲離婚、幫她租屋,還替甲男生下一名男嬰,由甲男出錢讓她到月子中心坐月子,乙妻得知後怒提告,並對丙女求償200萬元。

丙父得知女兒丙被告,委託男子丁找乙談和解,去年720日下午丁男到補習班找乙談近2小時,乙表明不想多談,要丁不要再打擾她,但之後一個禮拜,丁男仍打15通電話及傳5通簡訊給乙,乙接了其中4通電話後就拒接。

同年727日晚間,丁再傳簡訊給乙,宣稱「如果有人到你門口舉牌『狼師伸淫爪,女學生被騙生子,夫婦聯手索財不成,告上法院』…,一定會造成困擾,何不見好就收,何必兩敗俱傷」更強調「這是我最後的忠告,妳不盡快跟我聯絡,我很快就沒法管了。」

乙仍未跟丁連絡,但擔心音樂教室及個人聲譽、生計受影響,也害怕上下班途中遭人傷害甚至綁架,決定提告:乙可否在原諒丙後在對丙提告訴?法官應如何下判決?

 

法律評析:

(一)乙仍可在原諒丙後對丙題通姦罪的告訴:

依刑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通姦罪須告訴乃論;同條第2項,對於通姦罪,配偶縱容或宥恕,不得再提告訴。本案乙原諒的是小三丙而不是乙的配偶甲,所以乙對小三丙的告訴權還沒有喪失。這也是就是為什麼小三請較有經驗的律師時,律師第一句總事先問「那他老婆原諒她老公沒?因為依據院字第2261號解釋,告訴「主觀不可分」中亦有所謂的「不得告訴不可分」,若乙原諒老公甲,乙依刑法第245條第2項就對甲喪失告訴權,乙不得對甲提出告訴,依院字第2261號解釋「不得告訴不可分」對於通姦罪的共犯小三丙也不得提出告訴。所以技巧上律師和徵信業者都會強烈提醒老婆以絕對不能事後原諒、事前縱容老公甲,以免喪失上述訴訟上和其他法律權益,之後再視老婆的需求,再輔助老婆用刑事逼迫小三和老公訴訟外民和解(道歉、賠償等),或其他訴訟上主張。

(二)本案到底丁到底成立刑法第305條恐嚇罪還是刑法第304條的強制罪,抑或是刑法第346條勒索罪,先做這三個罪名的簡單區別如下:

刑法上保護的法益的範圍和類型不同且有層次上的區別,人的自由有許多展現形式,不過是基於「先起心動念,後身體力行」,而在範圍和層次上恐嚇罪僅止於侵害「內在單純的意思決定自由」;強制罪則是同時壓制內在的意思決定自由在先,並拘束外在身體的行動自由在後;而勒索罪更是在前兩者的基礎上更進一部提升至侵害財產法益

(三)丁傳簡訊給乙要求其盡快出面談和解,

1.      成立刑法第305條的恐嚇罪。

(1)   客觀上,丁仍打15通電話及傳5通簡訊給乙,同年727日晚間,丁再傳簡訊給乙,宣稱「如果有人到你門口舉牌『狼師伸淫爪,女學生被騙生子,夫婦聯手索財不成,告上法院』…,一定會造成困擾,何不見好就收,何必兩敗俱傷」,更強調「這是我最後的忠告,妳不盡快跟我聯絡,我很快就沒法管了。」乃是加害乙個人及音樂教室的名譽、營業生計的財產的未來惡害通知,就已經該當恐嚇行為,又不可想向其不存在地導致乙擔心音樂教室及個人聲譽、生計受影響,也害怕上下班途中遭人傷害甚至綁架,而終日惶惶不安,該當致生危害於安全的結果;主觀上,丁明知前述事實並有意為之,構成要件該當。

(2)   丁寄簡訊的手段已經造成乙在個人及音樂教室上名遇、財產上的嚴重不安而提告,其手段具可非難性,又無阻卻違法、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2.      成立刑法第304條第2項的強制未遂罪,

(1)   客觀上,丁未成功使乙出來和解,不該當使人行無義務之事的結果,客觀構成要件不該當;主觀上,丁具強制乙出面和解故意,又依丁想像,其上述行為乃典型意義的強制行為,必然當本罪著手。

(2)   同上丁之手段具可非難性,又無阻卻違法、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3.      惟丁未收取乙任何利益,不成立行法第346條的勒索罪。客觀上,乙並未交付財物給丁,不該當財產受有損害的結果;主觀上,丁亦無勒索故意及不法所有意圖,丁不成立本罪。

(四)結論:丁同時成立恐嚇罪與強制未遂罪,依不真正競合,論強制未遂及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