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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信新聞

2018-09-25 徵信社通報後前來的妻子爆衝蒐證


案情:

陳男林女為夫妻,林女認為陳男與蔡女友有姦情,多次目擊陳男蔡女私下幽會,且及為親密與熱戀情侶無異,然而卻苦無證據,於是聘請徵信社跟蹤陳男,某日林女接到徵信社人員電話,通報陳男進入蔡女的住宅,已經有相當時間了,請林女趕快前往,林女進入蔡女住宅時,以自備的萬能鑰匙開啟房門擅自進入,並用手機竊錄下陳男與蔡女的性交畫面。不久之後林女向檢察官提出對陳男及蔡女提出通姦罪的告訴,並且由檢察官提出公訴,請問法庭開庭審判,林女自行蒐集之手機錄影得否作為法院裁判的依據?

 

法律解析:

1.  當然林女這樣完全會成立刑法第306條的侵入住居罪和第315條之1的妨害動態秘密罪,但問題是自行手機蒐證下的錄影片段可否作為法院判決的依據呢(是否有證據能力)?


2.  實務和學說上訴又爭議,實務多數見解認為原則上不排除使用,例外在私人以暴力、刑求取得時為了避免鼓勵私人以暴力方式取證,始排除之(最高法院98年台上578號判決);少數實務見解及有學說認為為了避免法體系的矛盾,只要刑法等實體法禁止的行為,刑事訴訟上也應該為非法的評價才是(法規範一致性說)。


3.  本案中,在實務的運作上應該還是會成認林女的手機錄影蒐證有證據能力,但是得不償失的是自己也會有刑罰上的負面效果,所以還是建議林女不要暴衝侷限在捉姦要在床或者情緒上爆衝,最好還是借重徵信社的經驗和律師的法律專業來蒐證以便免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