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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信新聞

2018-09-25 夫妻一方強制將他方碾出家門,並更換門鎖阻礙他方返家,該一方是否可以以他方「惡意遺棄在繼續狀態中」向法院訴請解消與他方之婚姻?


〔案例〕

青獸哥,是一個活著不管遇到任何事情,皆覺得理所當然且相當草根蠻橫之人,與可蓮姐早年因傾慕於青獸哥的男子氣概而以身相許,未料婚後始發現青獸哥果真為真禽獸的粗橫本色,家暴、不給生活費用及經常辱罵也就算了,竟然覺得可蓮在家對其與性愛高手小綠茶的幽會礙手礙腳的,可蓮也因人老珠黃、不黯情趣且質疑青獸哥有外遇,青獸哥乾脆將可蓮踢出家門,更換門鎖,好讓青獸哥能跟小綠茶大搞特搞,每天角色扮演、翻雲覆雨,最終小綠茶懷孕,可蓮也因離家超過四年,青獸哥絕情向法院訴請與可蓮離婚。

〔法律意見〕

一、 司法實務上通常認為主張被遺棄之一方本身也負有同居的協力義務,即有與對方同居的意願,不能拒絕或是故意更換門鎖。「原告並無意與被告同居,亦不願交付新鑰匙讓被告無障礙返家,依上開說明,原告不提出其一己之協力,自難謂被告不與原告同居係惡意遺棄」(臺灣台北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117號判決)「原告整修國興路房屋阻礙被告返回,又未於整修完成後主動交付鑰匙,使被告不得其門而入,確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致被告客觀上無法依調解內容履行,難認被告有拒絕同居之主觀情事,而該當惡意遺棄之要件。」(臺灣台北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362號判決)


二、他方配偶違背配偶忠實義務之狀態尚在繼續中』,依照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676號判決指出,該事由經斟酌雙方當事人之教育程度、社會地位、平日相處情形等情事綜合判斷,此乃夫妻有不堪同居或不宜同居之事由,或依其情形要求夫妻同居為不合理,為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


三、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36號民事判決:「…『原告對被告所為之毆打、恐嚇、侮辱等行為』,已嚴重侵害被告之人身安全及人格尊嚴,且原告與陳妮○不當交往而違背夫妻忠貞義務之情形尚未終止,被告顯有暫時與原告分居之必要,揆諸前揭說明,被告之未能與原告同居,實有正當理由…」亦同此見解。


本案中,青獸哥對可蓮家暴、辱罵,並將可蓮趕出家門並更換門鎖的行為青獸哥本身不但沒有盡同居義務,更阻礙可蓮履行同居義務;又與小綠茶通姦,乃青獸哥違背配偶忠實義務之狀態上在繼續中,依上開實務見解,可蓮不能履行通居義務是有「正當理由」的,不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不符合「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青獸哥向法院訴請與可蓮離婚無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