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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信新聞

2020-05-13 丈夫外遇又不肯離婚,可向法院訴請離婚?

明宗、雅琪和娟娟三人都是大學同班同學,三人一直都是多年好友。畢業之後,明宗和雅琪因為工作關係越走越近,進而交往並步入結婚禮堂。明宗和雅琪結婚後,三人仍經常相約吃飯出遊。

最近雅琪覺得明宗行為詭異,經常行蹤成謎,有次她無意間發現明宗經常和娟娟獨處,兩人互動親密,這時女人的第六感告訴她,丈夫明宗和閨密娟娟兩人之間肯定有不尋常的男女關係。即使雅琪心中仍懷疑,但她不動聲色,暗自委託徵信社調查明宗是否外遇?!

徵信社人員展開調查後,不過半個月,明宗則藉口要去高雄出差三天,隔日,在徵信社追蹤下,才發現他是娟娟兩人開車前往花蓮出遊,兩人一同入住花蓮渡假旅館,雅淇再獲得通知後,立刻趕往現場。當天夜裡,雅淇在當地員警的陪同下打開了兩人入住的房間,發現兩人全身赤裸,相擁而眠。

遭到丈夫和閨密聯手背叛的雅琪為此感痛心不已,因此她向明宗提出了離婚要求,但他始終不願意簽字離婚,別無他法的雅淇,是否可以委請律師向法院訴請離婚呢?

(相關連結:在徵信社的外遇調查下,發現丈夫的小三是我的閨密

答:相愛容易相處難,結婚容易離婚難!當一段婚姻走向盡頭時,夫妻兩人若都能爽快簽字離婚是最好,但如果其中一方不同意的話,唯一方法也只能遞狀請求判決離婚。

根據民法第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
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以雅琪為例子,她可以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規定,夫妻一方與配偶以外之人有合意性交,違背夫妻之間的貞操義務,雅淇是可以向法院訴請離婚的,但須提出相關證據做為舉證,如:對方承認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的錄音檔、對方和第三者之間來往書信、手機訊息中提及曾發生性行為者,或是有警方陪同抓姦在床的錄影,切記一定要警方陪同才行。

而值得注意的,無外遇那方,若是事前同意或事後知情超過六個月以上,或自其情事發生已逾二年以上,不得請求離婚。而雅琪完全符合民法第1052條所規定離婚十大要件之一,故可向法院請求判決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