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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信新聞

2020-05-19 離婚後,前夫/妻不付孩子扶養費,怎麼辦?

離婚後,前夫/妻不付孩子扶養費,怎麼辦?

單親媽媽如芸和前夫耀新已離婚二年,二人之間育有一名6歲兒子瑋瑋,當初二人離婚就已協議由如芸擔任兒子的監護權人,但對瑋瑋的扶養費用如何分擔兩人當初並未協定,而離婚迄今,扶養瑋瑋的生活開銷都由如芸一人獨自負擔,耀新從未支付孩子的費用,但近期因為經濟不景氣,薪資減少,如芸開始覺得獨自扶養瑋瑋有些壓力,請問,沒有子女的監讙權,是否還須要負擔扶養費?如芸是否可以要求耀新一起負擔瑋瑋的扶養費用?
(相關案件:夫妻間的財務糾紛與爭取監護權相互牽制手段

答:
不擁有孩子監護權者仍需給付孩子扶養費用嗎?

一、沒有孩子監護權仍要負擔其扶養費
根據民法第1055條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故沒有孩子監護權的耀新仍是負擔瑋瑋的扶養費

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並不因為父母離婚而受影響。離婚時,不論監護權人是由一方任之或父母雙方共同行使,雙方對於未成年子女仍然負有扶養義務,應該負擔扶養費。

二、 夫妻離婚時,就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如何分擔分配?
(1)根據民法第1120條家事法100條,夫妻在離婚時,雙方可以自由約定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用的分擔方法,雙方如果不能逹成協議,就必須交由法院來決定。
(2)以本案為例,耀新與如芸兩人對瑋瑋的監護權已有協議,但就扶養費用沒有,那麼法院會依照耀新與如芸的經濟狀況來決定對瑋瑋扶養費用的分擔比例,而且如芸負擔對瑋瑋的生活照顧責任這一部分,也可以被評價為已負擔扶養費的一部分,則就耀新應分擔的扶養費,由如芸先行墊付,故她可以依照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耀新給付,則由瑋瑋為原告,如芸為法定代理人,向耀新請求給付至成年為止的扶養費,兩者可以在同一訴訟中一併主張請求。
(3)最新實務見解,最高法院105台簡坑69號裁定: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之墊付可成立不當得利,且不適用民法第126條之短時效。

民法第1114條1115條1117條等規定,父母對於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均負有扶養義務。

倘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係由父母之一方先行墊付,他方因此受有未支付扶養費之利益,若無受此利益之法律上之原因,致墊付一方受有損害,自可成立不當得利。

如果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是由父母一方先行墊付,則墊付扶養費用的一方有損害,即可依照民法不當得利的規定,請求他方返還代墊的扶養費用,該項請求是在使受利益的他方一次返還其所受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