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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信新聞

2020-05-28 女星何如芸爭小孩監護權 痛哭遭家暴:王敏錡外遇5年

2020-05-27 12:05 聯合報 / 記者蕭雅娟 / 台北即時報導

女星何如芸和美侖飯店董事長王敏錡的離婚官司,士林地方法院今天上午開調解庭,何如芸親自出庭調解爭小孩監護權,庭後在媒體面前痛哭流涕,「一直在等一個道歉」,再加碼爆料,王外遇超過5年、曾遭受家暴,甚至不能參與小孩的任何事。王則委由律師出庭,且發表聲明強調,未阻擋隨時探親。

何如芸今天庭後受訪爆料,「王先生曾經對我家暴過」,還指出,離開淡水的房子並非自願的,「是他趕我出門,他拿我婚前買的房子去貸款,到現在都沒有還我,我父母還住在裡面,我每天都擔心受怕,他如果不繳貸款,我父母會被趕到街上去」。

何如芸泣訴,「他跟同一個外遇對象在一起超過5年,我一直在等一個道歉,從去年到現在,他如果跟我道歉,我希望可以好聚好散,我不想讓我的兒子看到父母在法庭上廝殺」。

對於小孩的監護權,何如芸在媒體面前痛哭流涕,大喊「共同監護」,目前法院還沒判決,「我連小孩任何事情的參與權都沒有,我連說話權都沒有,我是小孩的媽媽!」。

王敏錡先生今天發出聲明稿,何如芸在去年4月主動提出離婚,婚姻破裂原因目前不便透露,但跟媒體報導相距甚遠,當時談好2名小孩皆由王單獨監護,並負擔全部費用,「從未阻擋何如芸小姐隨時探親」。

王指出,小孩前往新加坡就是兩人共同決定,何每天均和小孩聯繫,充分掌握小孩的生活、學習狀況,自己也時常至新加坡陪伴小孩。

王的聲明還指出,王母對於婚姻從不干涉,一直從旁關心,尊重子女的婚姻發展,王母希望何能放下,為小孩利益著想,讓紛擾告一段落。

最後王強調,雙方律師都在找尋雙方都能接受的和解方案,呼籲各界給當事人適當空間,在充分思考後做出最好決定,任何不實、尖銳或激情的話語或報導,只會帶來撕裂,對解決目前僵局無助益。

何如芸今天走出士林地方法院家事庭,在媒體面前痛哭。記者蕭雅娟/攝影
何如芸今天走出士林地方法院家事庭,在媒體面前痛哭。記者蕭雅娟/攝影

何如芸今天至士林地方法院家事庭打離婚官司,在媒體面前痛哭,爆料曾遭家暴、沒有小孩任何事情的參與權。記者蕭雅娟/攝影
何如芸今天至士林地方法院家事庭打離婚官司,在媒體面前痛哭,爆料曾遭家暴、沒有小孩任何事情的參與權。記者蕭雅娟/攝影

新聞來源:https://udn.com/news/story/7321/4593460


評女星何如芸之離婚官司:

女星何如芸和富商丈夫王敏錡的離婚官司最近佔據各大媒體版面,何如芸5月27日離婚官司開庭,富商丈夫為爭取兩個孩的監護權,更是請了四名律師和妻子對簿公堂。

庭後,在鏡頭前放聲痛哭並指丈夫多年的外遇以及家暴,不難看出何在這段婚姻裡受盡了委屈,可惜的是,此案何的贏面並不大,分析如下:

  1. 依刑法237條第1項,通姦罪則屬告訴乃論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
    以何為例,從得知丈夫有通姦事實時,在6個月內就要主張,否則告訴權就會失效,以後就不得再提起告訴。通姦罪的追訴期,在刑法在民國九十四年修正追訴期,修法前的追訴期是五年,現已修正變更為十年。若以何在五年就已得知道丈夫有通姦事實,卻沒採取任何行動,即喪失告訴權。

  2. 就民法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部分,何可依民法第195條和民法第1065條請求賠償,但民法部分的追訴期為兩年,何需知悉並證明丈夫這兩年和其他女子仍有外遇情事,一但過時效,則不可告訴。

    民法第195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民法第1065條:
    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3. 有關孩子監護權,依據民法第1084條第2項及第1089條第1項規定,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相關事項原則上應由父母共同協商:如果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相關如果無法達成一致的話,依現行民法規定得請求法院依照小孩的最佳利益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