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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信新聞

2020-10-23 公園爭執脫夫褲!人妻逃家找小王 激戰17次慘了

新北市一對夫妻結婚兩年後妻子突然離家出走,丈夫隨即發現她與一名蔡姓男子同居,兩人共同出遊還拍攝了親密照片,更進行了至少17次性行為。丈夫備受屈辱,憤而提告,法官審判妻子與蔡男分別須賠償30萬元及5萬元,妻子仍可繼續上訴。

根據判決書指出,妻子先前曾懷疑丈夫外遇,因此在高雄的某公園發生爭執,後來還當眾脫下丈夫內褲及外褲,讓他在公開場合裸露,妻子也因此被依強制罪送辦,並遭判拘役20日。

法庭上,丈夫主張妻子婚後兩年突然離家,不得已委託徵信社調查才發現,妻子與一名蔡姓男子同居,在查證妻子手機後發現了好幾張親密照片,其中可見2人裸身緊貼,明顯互動親密,還有共同出遊的紀錄,更性交數次,就像真正的夫妻般相處,絕非普通朋友關係。對此,妻子則否認外遇,辯稱以上指控不過是丈夫無稽的臆測,更指出案中照片皆為丈夫強取手機取得,取得證據違法,證據應不具效力。

法官認為,妻子之行為已明顯侵害配偶權,婚姻的圓滿安全與幸福,已不復在,考量丈夫本職為國中教師,月收入6萬元;妻子為國中教師並在2017年8月留職停薪至今,審結判妻子賠償30萬元,仍可上訴。蔡男則須賠償5萬元,由橋頭地院審結。

新聞來源:https://news.ebc.net.tw/news/society/231958

夫妻吵架強脫丈夫褲子會觸犯強制罪?

此案例裡的,妻子因為懷疑丈夫有外遇,兩人起了爭執後,妻子威脅丈夫在公開始場合裸露,這樣的行為和早期社會洗門風有些類似,妻子這樣的行為其實已觸犯強制罪。在中華民的憲法裡,要強制罪的構成要件有二:一是用強暴或有脅迫之手段讓人心生畏懼並受影響其意志,二是迫使他人做自己不想做的事。以此案為例妻子以丈夫外遇為由,迫使丈夫眾人面對脫褲露鳥,這樣的行為足以夠成強迫罪了。

而依刑法第304條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所以這名妻子也因此以強制罪被法辦,最後判拘役20日。

令人玩的是經過脫褲事件後妻子突然離家出走,丈夫在別無他法情況下請徵信社調查才發現妻子有了外遇,並通過徵信社協助有了妻子外遇的證據,其行為明顯侵害配偶權。侵害配偶權和已廢除的通姦罪不一樣,只需要有男女雙方曖昧對話和親密照片及行為即可以民法第195條第3項,能證明男女雙方有著不尋常的關係的證據越多元多樣對被外遇的那一方越有利,藉此可向配偶或第三者請求更高的精神損失賠償,所以小王及該人名妻分別被判賠5到30萬不等。

雖說刑法的侵害配偶權在廢除後,蒐證配偶的外遇證據著實不易,任何已婚男女都應該知道什麼侵害配偶權以保障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