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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信新聞

2020-07-08 丈夫家暴,可以訴請離婚嗎?

案例:

宜臻與智宏透過相親認識,同為適婚年齡的兩人相見甚歡,很快就決定步入結婚禮堂。新婚時,兩人感情尚屬融洽,然而一切的幸福日子,只到宜臻生了兩胎女兒時就劃下句點。

身為地方旺族,來自傳統家庭的智宏是家中唯一獨子,背負傳宗接代的壓力及長輩的期待,連二胎都是女兒的失落,讓智宏逐漸對宜臻心生不滿,並且不時冷落兩個幼小的女兒,並把照顧孩子的責任都丟給宜臻,連孩子生病了,智宏也不會帶他們去看醫生,最近更是變本加厲,時常會有些不堪入耳之言語辱罵宜臻,有次二人為了孩子教育問題大吵,情緒激動的智宏竟然拿起旁邊的剪刀恐嚇宜臻,智宏非理智的行為也嚇哭兩個年幼的女兒。

這樣的家暴情節經常上演,直到某日,智宏再次拿起利刃恐嚇宜臻時,她決定要離婚並擺脫這樣恐懼的生活,宜臻不但去警察局申請家暴保護令,並也積極爭取兩個女兒的監護權,而智宏卻始終不願意宜臻溝通,請問宜臻能否順利離婚並爭取到孩子的監護權呢?


法律解析:

一、當然能夠兩願離婚,並在離婚協議上約定好小孩監護權的歸屬,是較為經濟且和平的,如果不成,就勢必要走法院訴請裁判離婚。而裁判離婚必須有民法第 1052 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裁判離婚的事由才行。有裁判離婚的事由,且「無過失」或「過失責任較輕」之一方才可以訴請離婚。

二、在訴請裁判離婚時,請法院一併酌定子女監護權歸屬。法院為酌定監護權歸屬,依民法第1055條之1規定,應依子女之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最後子女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

三、另外,法院除了考量上述條件外,相當重要的是依家暴防治法第34條規定,對於乙方生家庭暴力者,推定監護權歸屬加害人的話,對子女不利。若宜臻的家暴保護令順利申請下來,將對宜臻爭取監護權添一大利多。

四、本案情形呢?宜臻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5款,以及第1052條第2項規定,訴請裁判沒有問題。爭取監護權方面,審酌上開條件與智宏家暴情形呢,宜臻爭取監護權應該也可以成功,至於智宏有錢是他家的事,只是法院考量監護權歸屬的條件之一,既非唯一、亦非最重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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