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只知道其中一個人想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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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證人是什麼?可以找誰?

台灣兩願離婚需要二人以上離婚證人。證人原則上應具完全行為能力,並確實親見或親聞夫妻雙方都有離婚真意;不限定一定要找父母、親友,也不需要陪同夫妻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真正重要的不是「找誰幫忙簽名」,而是證人是否真的知道雙方都同意離婚。
如果目前卡住的不是證人程序,而是外遇、行蹤、財產或其他婚姻疑點仍未釐清,就要把「離婚程序」與「婚姻事實調查」分開處理,才不會把不同問題混在一起。
離婚證人是什麼?不是所有離婚方式都需要找證人

很多人準備離婚時,第一個會問:「是不是離婚一定要找兩個證人?」其實不是。台灣常見的離婚方式包括兩願離婚、裁判離婚,以及經法院調解或和解成立的離婚;只有走兩願離婚程序時,才會碰到《民法》第1050條所規定的二人以上證人簽名。
| 離婚方式 | 是否需要離婚證人 | 主要程序 |
|---|---|---|
| 兩願離婚 | 需要 | 書面協議、二人以上證人簽名或蓋章、辦理離婚登記 |
| 裁判離婚 | 不需要 | 依法院判決及相關文件辦理 |
| 法院調解或和解離婚 | 不需要 | 依調解或和解成立結果辦理 |
夫妻雙方已經談妥離婚,才進一步處理書面、證人與戶政登記;如果連是否同意離婚都有爭議,就不是先找證人能解決的問題。
《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必須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並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內政部戶政司目前的離婚登記資訊也提醒,兩願離婚完成戶政離婚登記後才生效。因此,證人簽名是必要程序之一,但不是整個離婚程序的全部。
裁判離婚,以及經法院調解或和解成立的離婚,適用的是不同程序,不需要另外準備兩名兩願離婚證人。也要特別區分:離婚證人是在確認雙方離婚真意,不是替外遇、家暴、財產或其他婚姻爭議事實作證。
離婚證人資格快速看:誰可以當?要不要到場?
| 常見問題 | 答案 |
|---|---|
| 需要幾位? | 二人以上 |
| 幾歲可以當? | 原則上年滿18歲並具完全行為能力 |
| 家人或朋友可以嗎? | 可以,重點仍是是否確實知道雙方離婚真意 |
| 成年子女可以嗎? | 符合證人要件即可 |
| 一定要認識夫妻很久嗎? | 不需要 |
| 一定要兩邊各找一人嗎? | 不需要 |
| 一定要一起去戶政嗎? | 不需要 |
| 一定要在談離婚時在場嗎? | 不一定,但必須親見或親聞雙方離婚真意 |
| 協議書寫好後才簽可以嗎? | 簽名時間不必與書面作成同時,但仍須符合證人要件 |
離婚證人可以找誰?先看他怎麼知道你們都同意離婚

法律沒有規定離婚證人一定要是父母、朋友、律師或其他特定身分。法務部函釋也指出,證人不必和夫妻原本就熟識。真正要看的不是關係有多近,而是這個人到底怎麼知道雙方都有離婚的意思。
找證人時,可以先從這幾個方向看:
- 父母或其他長輩:可以考慮,但不要只因為是家人就直接簽。重點仍是他是否確實知道夫妻雙方都同意離婚。
- 兄弟姊妹或其他親屬:身分本身不是問題;如果只聽自己家人單方面轉述,卻完全不知道另一方意思,就容易留下爭議。
- 朋友:交情久不代表自動適合。朋友如果確實親見或親聞雙方離婚真意,才有作證基礎。
- 和夫妻不算熟的人:也不能只因為「不熟」就排除。法務部過去函釋已說明,證人不限於與當事人熟識的人。
這也是為什麼勵心不會只回答「某某人可不可以當證人」,而是會先回頭看:「他實際知道什麼?」同一個身分,在不同情況下可能適合,也可能不適合。
兩名證人可以都是同一方的親友嗎?
《民法》第1050條要求的是二人以上證人,並沒有規定夫妻必須一人各找一名。因此,不能只因為兩名證人都是丈夫的朋友,或都是妻子的家人,就直接認定不行。真正要確認的仍是,這兩名證人是否各自確實知道雙方都有離婚真意。
證人一定要認識夫妻很久嗎?
不一定。認識十年的朋友,不會只因為交情久就自動更適合;剛認識不久的人,也不會只因為時間短就一定不能作證。法務部歷來函釋的核心一直是親見或親聞雙方離婚真意,而不是認識多久。
離婚證人到底要知道什麼?只幫忙簽名才是最常見的風險

最容易出問題的情況,是證人其實沒有確認過雙方意思,只因為朋友或家人開口,就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
例如丈夫拿著已經簽好的協議書對朋友說:「我們都談好了,你幫我簽一下。」如果這名朋友從未直接向妻子確認,也沒有親見或親聞妻子確實同意離婚,只靠丈夫單方面轉述就簽名,之後就可能產生證人要件爭議。法務部歷來函釋的核心一直是:證人必須親見或親聞雙方當事人確有離婚真意。
簽名前,至少可以先確認三件事:
例如證人親自聽雙方表達、當面確認,或由證人直接透過電話等方式確認雙方離婚意思,而不是只聽其中一方轉述。
證人不是形式上的簽名欄位,而是在證明自己確實知道雙方離婚真意。
兩願離婚證人和訴訟中的證人也不是同一個角色。前者主要確認夫妻雙方確有離婚真意;若日後涉及外遇、家暴、財產或其他訴訟爭議,訴訟中的證人則是針對自己實際見聞的案件事實作證。離婚協議書上有證人簽名,不會因此自動證明誰外遇、財產分配是否公平,或其他婚姻疑點已經查清楚。
若真正需要確認的是外遇、行蹤、財產異常或說法矛盾,應另外回到可查線索、時間脈絡與客觀紀錄處理;至於離婚效力、證人資格或法律策略,則應由律師、主管機關或法院依個案判斷。
離婚證人一定要在場嗎?重點是有沒有親見或親聞離婚真意

離婚證人不一定要在夫妻談離婚的當下,和兩位當事人一起坐在現場。法務部函釋的重點不是「人有沒有坐在旁邊」,而是證人是否確實親見或親聞雙方都有離婚真意。實務上,即使證人沒有參與原本的協商,只要之後由證人直接向雙方確認,例如當面或透過電話確認離婚意思,仍應回到個案事實判斷是否符合證人要件。
這類情況要把「有沒有在場」和「到底知道什麼」分開,因為這兩種情況差很多:
- 朋友沒有參與夫妻談判,但曾分別確認雙方都同意離婚,重點會放在他實際如何得知雙方意思。
- 朋友雖然人在旁邊,卻根本沒聽到夫妻確認離婚,只是事後被叫來簽名,也不能因為「當時人在現場」就直接認為沒有問題。
離婚協議書寫好後,證人再簽可以嗎?
不一定要和離婚協議書在同一時間簽名。依2026年6月2日法務部法律字第11503505670號函,證人簽名或蓋章無須與書面作成同時進行,書面完成後、申請離婚登記前再簽章,也不會僅因時間不同就當然不符合規定。
不過,簽章時間可以不同,不代表事後可以隨便找人補簽。證人仍必須親見或親聞夫妻雙方確有離婚真意;簽章是否真實、證人是否符合要件,若發生爭議,仍屬個案事實認定。
離婚證人要一起去戶政事務所嗎?

不用。辦理兩願離婚登記時,申請人原則上是夫妻雙方;有正當理由並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才可能以書面委託他人辦理。兩名離婚證人不是申請人,內政部目前的申辦資料要求備妥已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或蓋章的離婚協議書,並沒有要求證人本人一起到戶政事務所。
因此,證人的工作重點是在簽名前確認夫妻雙方確有離婚真意,而不是陪同辦理登記。
到戶政事務所前,可以把兩件事分開檢查:
- 證人程序有沒有完成:離婚協議書是否已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證人是否確實知道雙方離婚意思。
- 離婚登記資料有沒有準備好:兩願離婚原則上由雙方當事人辦理,並備妥協議書、身分證明、戶口名簿等資料。
如果只是想知道證人要不要同行、離婚登記要帶哪些資料,可直接查內政部戶政司申辦須知或詢問戶政事務所。若真正尚未釐清的是伴侶外遇、行蹤、財產或其他婚姻事實,才屬於不同的調查需求;證人是否符合要件或離婚效力若有爭議,則應由律師、主管機關或法院依個案判斷。
這3種離婚證人找法,最容易留下問題

常見問題通常不在「證人是什麼身分」,而在證人究竟有沒有直接確認雙方的離婚意思。以下三種找法最容易留下爭議:
| 常見找法 | 問題在哪裡 | 比較穩妥的做法 |
|---|---|---|
| 只聽其中一方說「我們都談好了」 | 證人沒有實際確認另一方是否真的同意離婚 | 讓證人確實親見或親聞雙方都有離婚真意 |
| 覺得是家人或多年好友,就一定可以簽 | 關係親近不等於證人知道雙方離婚意思 | 不先看交情,先確認證人實際知道多少 |
| 協議書寫完後,臨時找兩個人補簽 | 問題不在簽名時間,而在臨時找來的人可能根本不知道雙方意思 | 先確認雙方離婚真意,再確認證人如何得知,最後才簽名 |
找不到離婚證人,可以花錢或上網找證人嗎?

如果雙方都已明確同意離婚,只是暫時找不到適合證人,先不要把問題簡化成「哪裡可以找兩個人簽名」。法律與函釋真正關注的,仍是證人是否具備行為能力,以及是否確實親見或親聞雙方都有離婚真意。
雙方都同意,只是暫時找不到證人
可以先從確實知道雙方離婚決定的親友中尋找,不必限定一定是父母或多年好友。
透過網路或付費方式找到陌生證人
不能因為有付費或有人提供服務,就跳過證人要件。證人仍應直接向雙方確認離婚真意後再親自簽章;至於特定付費服務是否合法、契約是否有效,應另由律師或主管機關判斷。
其中一方其實還沒有明確同意離婚
這就不是「缺兩個證人」的問題,證人也不能代替另一方的離婚意思。
已經簽了才發現證人程序有疑問怎麼辦?

如果協議書已經有人簽名,事後才發現證人可能沒有直接確認雙方離婚真意,或已辦完離婚登記後才對證人程序產生疑問,不要只因為「已經有簽名」就認定程序一定沒有問題。證人是否親見或親聞雙方離婚真意、簽章是否真實,以及是否進一步影響離婚效力,都可能涉及個案事實與法律判斷。
此時可以先整理離婚協議書、簽署時間、當時對話,以及證人如何得知雙方意思等客觀資料;若涉及離婚效力、證人資格或法律責任,再交由律師、主管機關或法院判斷。
常見問題
離婚證人的重點,不是找人簽名,而是確認雙方離婚真意

兩願離婚需要二人以上證人,但重點不是「誰願意幫忙簽名」,而是證人如何得知夫妻雙方都有離婚真意。身分、交情、是否在場或何時簽名,都不能單獨決定證人是否適合。
如果只是離婚證人資格、登記文件或程序不清楚,可先向戶政事務所或專業律師確認;若真正尚未釐清的是外遇、行蹤、財產異常等婚姻事實,再回到可查線索與客觀紀錄處理。把程序問題與調查需求分開,才能找到正確的協助方向。
離婚前,還有關鍵事實沒有確認?
如果已經走到討論離婚、準備協議書或找證人的階段,但外遇、行蹤、財產或其他疑點仍沒有釐清,可先把目前掌握的資料交給勵心評估。
參考法規與官方資料
最後更新日期:2026-08-19


